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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三)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
    (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
    (二)采用注册商标作为产品品牌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2.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括申请注册的产品类别。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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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行业将出台新的系列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一直困扰着相关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近日,中国保健协会表示,继《食品安全法》之后,政府相关部门联手协会正在积极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调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安全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的法规文件将陆续出台。
  由于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缺少法律依据。2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合理选择、科学使用保健食品,理解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可轻信“疗效”、“速效”;选择保健食品必须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同时要认准蓝色草帽样标志和批准文号。同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功效和查验标志和文号,并尽量在大型超市、卖场、连锁药房等正规途径购买。
  法律监管仍然缺位
  据中国保健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第51条指出:“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但是,如何严格监管?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这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难度。由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品种管理、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这些都影响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开展。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当前非法添加违禁物品在保健品行业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麻黄素;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西地那非;在促生长发育类产品中非法添加生长激素等,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个别企业虽然通过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审查,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此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通,但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部分加工的方式增加了保健食品受污染的环节,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督难度。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一直以来,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严重。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暴利,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大肆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甚至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还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新资源食品文号、卫生许可证号、地方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声称保健功能,甚至夸大声称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
  系列法规今年出台
  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表示,继《食品安全法》之后,一系列重要的法规将陆续出台,关系到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命运的纲领性文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预计将在2010年中由国务院颁布施行。随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重要的法规也将陆续出台。届时,将在稳定企业信心、恢复行业信誉和吸引投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称,“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依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围绕保健食品的定义、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广告监管等问题,展开了紧锣密鼓的调查研究,并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已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多达万条的意见。
  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中,最重要的是功能审批部分。记者了解到,未来保健食品的功能审批将进行重大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审批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卫生部于1996年7月发布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中确定了12项可受理的功能,1997年增加至24项;在2000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美容和改善胃肠道等功能,并去除了抑制肿瘤和改善性功能两项受理功能,最终确定为22项;2003年卫生部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延缓衰老”和“抗突变”两项功能改为“抗氧化”功能,并对可受理功能术语进行了修改,最终将功能调整为现用的27项功能,而这次调整距今也已经有7年之久了。
  据悉,此次调整将在科学上更加严谨,在操作上更加灵活。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研发过程给予规范,对功能的表述更趋于严谨,对新功能给予更明确的申报细则,对成熟的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审批程序更加简洁透明,以及明确再注册细则等。
  保健食品广告是监管的重心,今年政府将出重拳规范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也将取代2005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成为一部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法规。这部法规不仅完善了广告审批与发布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最大的进步是给予了监管部门更明确的职责与权限,以此规范保健食品市场。
  “新医改方案把预防和控制疾病放在了首位。这表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治未病的重要性,并将在这方面持续加大公共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投入,8500亿元医改投入中的20%将用于公共健康教育,国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将表现在健康意识的大幅提升和保健消费预算的增加。”中国保健协会会长张凤楼表示,中国的保健品行业应借助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的契机,进行企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有关管理部门也应当寻求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管方法,扶植遵纪守法企业,加大打击非法违规企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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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解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司有关负责人
  为了适应保健食品产业迅猛发展,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量急剧增长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与现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相比有许多新的内容,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司有关负责人。
  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办法》明确,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技术要求提高
  与现行法规文件相比,本次制定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时,必须提供产品研发报告;申请新功能的,必须同时提供功能研发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试验情况和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程序,以确保实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增加了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内容,以确保申报样品的质量标准与申请注册的产品的质量标准一致。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不需要经过审批,但是必须在完成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和动物功能试验后方可进行,其试验的对象以产品的适宜人群为主体,绝大部分为健康人群和亚健康人群,多数情况下不需在医疗机构进行,即便是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的,也不要求进行临床住院观察。而药品的临床研究必须经过审批,在获得临床研究批准证书之后方可进行,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为确定的医疗机构,临床观察的对象必须是住院治疗的患者。
  为申报新功能、使用新原料留下了空间
  现行的法规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批的功能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27种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不得申报。本《办法》允许申报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但是申请人必须先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包括功能学评价方法等),确定的检验机构对其功能学评价方法和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后方可申报。
  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时限缩短
  本《办法》对变更事项进行了分类,对不需要技术审评而且可以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来解决的变更事项采取了备案制。现行的法规文件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没有明确审批时限。一个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在不需提交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从受理到审批至少需要8个月的时间。本《办法》不仅对保健食品受理、审批、检验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将新产品的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月。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类似于新药证书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是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类似于新药证书。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的取得只需提供技术资料和样品等,而不需具备生产条件。证书取得后,如需生产,必须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国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新药证书和药品批准文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与《进口药品注册证》一样,系允许产品进口并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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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企业应当具有能对所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制度,具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保健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所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
    (七)拟生产品种及其《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
    (八)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配方(主要原料)、工艺流程图;
    (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十一)连续三批样品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十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
    (十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登记表;
    (十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
    (十五)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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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企业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无正当理由,自告知补正要求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进行现场核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企业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送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设立附页。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食健生证字+4位年号+4位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的保健食品剂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附页中注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名称、证书变更的有关信息。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附页中注明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组织生产,超出品种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地址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生产剂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迁地址新建的,按照本办法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在已批准的生产范围内增加生产品种或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符合要求的,在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营业执照或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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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生产设施、布局流程、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并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提出申请;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符合要求的,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10日内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不变,并在附页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第三十三条 委托企业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委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持有《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
    (三)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负责人;
    (四)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条件;
    (五)建立相应的产品生产跟踪、验收交接、检验、出库、销售、回收、投诉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受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剂型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从原料到产品全过程生产委托保健食品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与委托产品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五)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申请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应当共同向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二)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包括合同的基本要件、工艺流程以及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等;
    (三)委托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平面布局图;
    (四)委托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五)申请委托生产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和委托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受托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企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八)委托企业、受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九)跨省委托的,委托企业应当提供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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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对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向委托企业核发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批准文件,注明委托企业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委托期限等内容,同时在受托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上增加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跨省委托生产的,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果抄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委托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受托企业持有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委托期限应当与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十九条 委托企业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不同产品委托不同企业生产的,应分别按规定申请。在委托期限内终止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受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废止委托生产批准文件,合同期未满一年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品种委托生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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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营销的双刃剑

随着全球化信息时代的来临,国内医药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危机的起因也变得越来越“多元”。互联网推动了信息的迅猛传播,也给药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隐患!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危机事件对品牌造成的影响,已让企业从“网络信息便利”的憧憬中猛然惊醒!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普及性媒体,草根阶层监督的力量空前强大,因自由度高、扩散速度惊人、互动性强,让信息的传播变得难以驾驭,网络成为了品牌危机的放大器,也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其成为药品营销的一把双刃剑!
   “建立形象需要20年的时间,毁掉它则只要5分钟。”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郭惠民认为,“零风险是不存在的,当今社会最大的风险和危机就是缺乏风险和危机意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品牌营销遭遇信息全球化时代这列高铁时,我们的传统营销思维、公关模式必须改变!
新华网副总裁兼副总编辑魏紫川表示:“当今世界是新媒体飞速发展的世界,信息的传播较任何时代都更为快速和透明,我们的企业赶上了这样的时代,就要学会在这样的时代环境下生存。”
危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目的在于如何做好危机预警、做好危机公关,有效控制危机蔓延、化危为机。
“在这互联网时代,‘说什么’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么说、对谁说、何时何地说’,品牌危机公关的核心是信息的正确有效沟通!”桑迪首席咨询官张继明如是说。
没有危机意识的个人,将随时面临困难;没有危机意识的企业,将随时面临经营的困境。正因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成就了今日的海尔;正因为“十八个月破产临期”的观念,才缔造了微软巨大的电子帝国。
品牌的建立非一日之功,如果“小”事件不能有效防范,就可能产生“大”危机。处理不好,导致的就可能是顷刻间的覆灭。然而没有危机意识,没有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在危机出现后错误或消极地对待危机事件……侥幸心理、理直气壮、鸵鸟政策、推卸责任、隐瞒事实、自我疗法……——这是品牌危机意识不成熟的表现,都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但如何化危为机,是企业经营者面临的最新课题……
在此背景下,值第65届全国药交会召开之际,由中国医药信息传播协会、中国医药报联合主办的“首届医药品牌危机预警与公关高端论坛——网络传播:药品营销的双刃剑”暨“中国医药精英俱乐部第11届精品沙龙”,将于4月20日下午在成都隆重举行。届时,中国著名危机管理专家、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郭惠民将亲授《危机管理与公关之道》,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博士、新华网副总裁兼副总编辑魏紫川将传授《网络营销与品牌传播》,改革开放30年中国策划标志人物、桑迪咨询集团首席咨询官张继明将带来《医药品牌危机公关与网络造势》的最新观点。数百名医药企业老总将亲临会场,聆听品牌危机管理与网络公关传播等重要观点,并就热点事件展开面对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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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普通食物被营养专家当宝

多项国际研究显示,不合理的饮食会破坏机体平衡,诱发疾病,而一些遵循低热量、平衡饮食的人,至少可增寿10年。如何做到吃的健康,营养专家们最有发言权。八位权威营养学家就将他们餐桌上挚爱的宝贝食物与读者共享。
饮食健康:营养专家当宝贝的8种食物
  鱼腥草,又叫折耳根,有特异气味和味道,含蛋白质、脂肪和丰富的碳水化合物,有清热解毒、利尿消肿、开胃理气等功效。
  新鲜的折耳根,叶和根都能吃,可炒食、凉拌或做汤。凉拌时需先洗净去掉老根,用盐腌制5~10分钟,然后加生抽、醋、香油拌匀,最后加入爆出香味的干辣椒段和香菜段。鱼腥草原产于贵州,如今在北方农贸市场也能买到。选购新鲜鱼腥草时,以叶片茂盛、颜色翠绿、鱼腥气浓为佳。若选干燥的,以无杂质、干燥为佳。
饮食健康:营养专家当宝贝的8种食物
  茶籽油(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范志红推荐),又叫山茶油,含80%~83%单不饱和脂肪酸,利于降血压、降血脂、控制血糖,所含油酸和维生素E甚至高于橄榄油。
  茶籽油耐热性优于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等,适合日常炒菜,也可用作凉拌菜。茶籽虽有特殊味道,但市场销售的产品多是精炼茶籽油,不影响菜肴风味。
  牛油果,又叫鳄梨,果肉细腻,味道甘美独特,含不饱和脂肪酸达80%以上,被称为“健康脂肪”,同时富含维生素A、E、C、微量元素硒等多种抗氧化物质和多种矿物元素,可以保护心脑血管,降低血液中“坏”胆固醇含量。
  牛油果有多种食用方法,一般以生食、鲜食为好,可拌沙拉,也可作为果酱涂抹面包、馒头,味道不错。牛油果主要产于澳洲,国内大型超市都能买到。
饮食健康:营养专家当宝贝的8种食物
  小麦胚芽(北京军区总医院高级营养配餐师于仁文推荐)含大量营养素,其中优质蛋白质含量高达31%;还含有人体必需的8种必需氨基酸,特别是赖氨酸含量占18.5%,比大米、白面高6~7倍;富含锌,有助于预防炎症,加快伤口愈合,增强生殖力,促进儿童生长;维生素E含量高,能增强细胞活力、延缓衰老,且从食物中摄取维生素E没有危险性。此外,小麦胚芽还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维生素B1和矿物质钾。
  小麦胚芽在超市就能买到,吃法多样,放到熬好的粥里,有浓郁的麦香味,还能增加营养;用牛奶、豆浆冲着吃味道很好;与豆粉、玉米面、面粉搭配制作蜂糕,蛋白质更利于人体吸收;还可与肉馅搭配,做成美味的麦胚肉丸,不仅能减少食肉量,还可减少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的摄入。
  含铁酱油,铁元素是人体必需营养素,身体缺铁会造成缺铁性贫血,导致记忆力差、免疫力下降。酱油是老百姓广泛应用的调味品,通过吃含铁酱油补铁是个不错的选择。含铁酱油强化了“乙二胺四乙酸钠铁”,对预防缺铁性贫血有重要作用。也许有人害怕用含铁酱油补铁是否会过量,其实完全不用担心,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成人每日膳食铁摄入量为15毫克,孕妇、乳母为25毫克,正常饮食和使用含铁酱油不会过量。同时,人体对铁的吸收有调节作用,多余的铁可通过代谢排出。
  选购含铁酱油时最好注意包装上是否有明确的含铁酱油强化标识,还要购买正规厂家经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等检验的产品,标签上会有明确标识。
饮食健康:营养专家当宝贝的8种食物
  蓝莓,营养价值很高,果肉细腻,酸甜适度,风味独特,富含维生素、蛋白质、矿物质、花青素,以及黄酮类和多糖类化合物,被称为“水果皇后”和“浆果之王”,是世界粮农组织推荐的五大健康水果之一。其中花青素是目前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的抗氧化生物活性剂,有助于延缓衰老、强化视力。研究发现,吃蓝莓可增强免疫力,提高脑力,保护心脏,降低血糖,强壮骨骼,预防癌症、膀胱炎和便秘,尤其对老人好,以每天吃一小把为宜。
  蓝莓最好买新鲜的,表面白霜越多,品质越好。没有鲜果的季节也可吃些蓝莓干,但要买低糖的。蓝莓容易变质,清洗会加速变质速度,因此吃多少洗多少,剩下的放进冰箱冷藏。
饮食健康:营养专家当宝贝的8种食物
  牛蒡,又名恶实、牛蒡子等,含菊糖、纤维素、蛋白质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胡萝卜素含量比胡萝卜高很多。纤维素可促进大肠蠕动,帮助排便,减少体内垃圾。研究表明,牛蒡含牛蒡苦素、牛蒡甙元、黄酮甙、绿原酸等,能抑制癌细胞,增强免疫力。
  牛蒡在超市或农贸市场都能买到,选购时要挑表面光滑、形态顺直、没有杈根、没有虫痕的。牛蒡容易流失水分,买回家要趁早吃,放的时间越长,会变得越硬,香气也会逐渐消散,因此最好吃多少买多少。鲜牛蒡还可搭配其他蔬菜或肉类炒食、煮食,或做汤、做馅食用。
  魔芋,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就开始栽培魔芋,后来,魔芋从中国传到日本,深受日本人喜爱,每户每餐必吃,目前日本仍是消费魔芋最多的国家。魔芋被联合国卫生组织确定为十大保健食品之一,其主要成分是魔芋胶,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含量约为44%~64%,口感较好,容易产生饱腹感,有助于人们控制体重,还有通便、排毒、防癌等作用,可谓“天赐良药”。总体来说,魔芋低热、低脂、低糖,对老人来说非常好。
  魔芋食品多种多样,比如魔芋丝、魔芋块、魔芋片、魔芋球、魔芋豆腐等,自己制作也很简便,炒、炖、煲汤、涮火锅等均可,可作为日常蔬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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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喝蜂蜜 缓解疲劳补充营养

蜂蜜营养丰富,人们都知道早晚喝蜂蜜有好处,其实中午喝蜂蜜也是不错的选择。
  经过一上午的活动,人们从早餐中得到的热量已经消耗殆尽;而中午不仅是人体一天中消耗热量最多的时候,还是大脑活动最活跃,也是感到最疲劳的时期。
  蜂蜜中的果糖、葡萄糖能很快被身体吸收和利用,迅速改善血液营养状况;蜂蜜在人体内产生的热量相当于牛奶的15倍;维生素B含量与鸡蛋相等;蜂蜜富含丰富的矿物质,如有益身心的钾,起镇静作用的镁,强筋健骨的钙,增补血液的铁、铜,健脑的磷等。中午喝蜂蜜,最能补充大脑营养,解除疲劳。
  需要注意的是,喝蜂蜜要适量,以免导致糖摄入过多,以每日10克—20克为宜。糖尿病患者服用蜂蜜要遵医嘱。肠胃不好的人最好用30℃的温水冲服。